Monday, June 30, 2008

好朋友

昨天去了QBM一趟,买了一些寿司,晚上有一个好朋友来吃饭。曾经在日本工作三年的他喜欢吃寿司,配上家里由邻居从日本带回来的正宗日本茶,应该一流。之前他刚刚为自己买了一个Back pack,同时也多买了一个送给我,顿时,心里感动不已。

这一位亦师亦友的好朋友,本来将要在今年八月到美国深造,但昨天他说已经推迟到明年二、三月了。在珍惜余下见面的日子,也庆幸多了一些时间才道别。

我对友情的定义,是不必每天见面,连在一起,感情不变;而对方有需要帮忙时,不说二话,尽力可以帮到就帮,不求回报。在讲求现实的今天,好朋友也越来越难求。得一此好友,夫复何求?更何况,我还有其他的好朋友呢。希望,大家都珍惜身边的好朋友,不要等到失去时才惋惜。

2008.06.30
WEX's Birthday

Thursday, June 26, 2008

(1)创造 (创1-2)

人类的历史,甚至宇宙的历史,都是由神的创造而开始的,无论世人同不同意。

神的创造有以下几个特点:

1。从没有到有:神创造,神不是改造。人只能改造,不能创造。现代所谓的“复制人/动物”,充其量也是“复制”,不是“创制”。但是,神的创造却是从没有到有。

2。以话语创造:神一发命令,要“有”就“有”,没有任何限制。神的话语带有权柄,无论是在创造时,或者是现今,丝毫没有改变。

3。一切都美好:神不但以命令创造,说要有就有,而且是“好”、“甚好”的,没有任何一点瑕疵。

4。人最后被造:人是神最特别的创造,也是创造的高峰,因为人是按着神的形象被造的。当人被造后,他的任务就是“生养众多、管理全地”,名副其实是一个 Product Manager。当时没有 R&D 以及 Quality Manager,因为神自己本身就是创造主,而神的创造也是完美的,不需要品质鉴定。

一切都显得完美,直到有一天。。。。。。

(待续)

2008.06.26

救恩历史的重要事件

前言

目前教会讲台正在分享这个题目:“救恩历史的重要事件”,我尝试将讲台信息摘要、自己的分享、读经记录写在这里。

当看完这些重要事件时,你应该走完圣经旧、新约一遍了。

主题信息:
1)创造 (创1-2)
2)堕落 (创3)
3)从挪亚之约看神的整体救恩计划 (创9:1-17)
4)巴别塔 (创11:1-9)
5)亚伯拉罕之约 (创12:1-3)
6)以撒的出生被献 (创21:1-7; 22:1-19)
7)神的拣选及与神摔跤-雅各 (创25:23; 32:22-32)
8)神的护理-约瑟 (创50:20)
9)神的呼召-摩西 (出3:1-15)
10)



更多资料:
网上中英圣经
神拯救人类的蓝图

Tuesday, June 24, 2008

威省福音堂青少年人交流会 青少年信仰疑问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参考:《简明神学Q&A》,李健安博士著。
2008.05.31

Sunday, June 15, 2008

“我打算要离婚了。。。。。。”

最近几个友人向我谈起天,谈到他们的内心世界,都不约而同的和我谈及他们的婚姻出了问题,甚至认真的想过要离婚。“我打算要离婚了。。。。。。”,这是他们的心声。友人当中,有基督徒,有非基督徒。听了他们的情况,内心有说不出的无奈,现代人的婚姻,是那么脆弱的令人经不起考验的吗?离婚,到底是不是一个出路,好让彼此有一个机会重新开始另一段婚姻呢?离婚,到底是不是上帝允许的呢?圣经如何说明有关于离婚的教导呢?让我们看看几段经文:

马太福音5:32
32 只 是 我 告 诉 你 们 , 凡 休 妻 的 , 若 不 是 为 淫 乱 的 缘 故 , 就 是 叫 她 作 淫 妇 了 。 人 若 娶 这 被 休 的 妇 人 , 也 是 犯 奸 淫 了 。

马太福音 19:9
9 我 告 诉 你 们 , 凡 休 妻 另 娶 的 , 若 不 是 为 淫 乱 的 缘 故 , 就 是 犯 奸 淫 了 , 有 人 娶 那 被 休 的 妇 人 , 也 是 犯 奸 淫 了 。


哥林多前书 7:10-16;39
10 至 于 那 已 经 嫁 娶 的 , 我 吩 咐 他 们 , 其 实 不 是 我 吩 咐 , 乃 是 主 吩 咐 , 说 , 妻 子 不 可 离 开 丈 夫 。
11 若 是 离 开 了 , 不 可 再 嫁 。 或 是 仍 同 丈 夫 和 好 。 丈 夫 也 不 可 离 弃 妻 子 。
12 我 对 其 余 的 人 说 , 不 是 主 说 , 倘 若 某 弟 兄 有 不 信 的 妻 子 , 妻 子 也 情 愿 和 他 同 住 , 他 就 不 要 离 弃 妻 子 。
13 妻 子 有 不 信 的 丈 夫 , 丈 夫 也 情 愿 和 她 同 住 , 她 就 不 要 离 弃 丈 夫 。
14 因 为 不 信 的 丈 夫 , 就 因 着 妻 子 成 了 圣 洁 。 并 且 不 信 的 妻 子 , 就 因 着 丈 夫 成 了 圣 洁 。 ( 丈 夫 原 文 作 弟 兄 ) 不 然 , 你 们 的 儿 女 就 不 洁 净 。 但 如 今 他 们 是 圣 洁 的 了 。
15 倘 若 那 不 信 的 人 要 离 去 , 就 由 他 离 去 吧 。 无 论 是 弟 兄 , 是 姐 妹 , 遇 着 这 样 的 事 , 都 不 必 拘 束 。 神 召 我 们 原 是 要 我 们 和 睦 。
16 你 这 作 妻 子 的 , 怎 么 知 道 不 能 救 你 的 丈 夫 呢 ? 你 这 作 丈 夫 的 , 怎 么 知 道 不 能 救 你 的 妻 子 呢 ?


39 丈 夫 活 着 的 时 候 , 妻 子 是 被 约 束 的 。 丈 夫 若 死 了 , 妻 子 就 可 以 自 由 , 随 意 再 嫁 。 只 是 要 嫁 这 在 主 里 面 的 人 。


很清楚,只有在两个情形下,神容许人离婚:
1。一方犯奸淫,另一半可以要求离婚,原因是另一方已经毁了婚约。注意,这里讲的是“可以”,并不是“一定”。当发现配偶不忠于己时,应该找出问题的所在,然后赦免对方,彼此和解并恢复关系,而不是直接离婚。虽然这是很难办到的事,但我们应该努力去寻求和解的方法,而不是以离婚为终极目标。万一失败了,避免不了离婚的下场,双方就不可再婚(无论是同一个或是不同的配偶),如再婚的话,就是犯了奸淫的罪。

2。一方信了主,不信的另一半坚持要求离婚,原因是不信的一方已“故意离弃”了配偶。注意,这里的前提是双方之前是非基督徒,而信主是在结婚之后的事,不是之前。信主的一方,应该不要和不信的一方离弃,反而要以好见证来让对方信主。

离婚,绝对不是神的心意,但基于以上的原因,神许可人离婚。但离婚后,不可再婚,不然就是犯了奸淫的罪。婚姻的誓约,是一生一世的,直到其中一方离开世界方为终止。双方如在生活上有不同的意见、分歧的话,应该互相包容、谅解。毕竟,双方在婚礼时,曾经在神和众人面前立下了誓言,无论贫富、健康,都一起彼此承担。当面临生活中的挑战,或彼此性格上的不同时,都应该尽力解决,而不是以离婚作为逃避为下场。在彼此不同性格的生活中,夫妻应该从“难受”,到“忍受”,再升格为彼此“接受”,提升到夫妻最高境界的“享受”,而不是从恋爱时候的“享受”,婚后慢慢成为“接受”,到吵架时的“忍受”及最后的“难受”,导致最后“不能受”以离婚收场。

祝天下夫妻:同心建立一个温馨的家。

2008.06.23
2.26 am

半场休息

踏入六月中旬,2008年半年已经过了,感谢主,上半年的事奉也已经忙完了,有一短暂的时间小休,接下来又要开始忙碌的下半年。

希望以后的日子依然忙碌得有价值,依然有主的恩典。